未成年少女小吳通過陌陌結識4名新朋友,并一同約去KTV唱歌喝酒,醉酒后卻被“好友”張某和李某帶去賓館休息,并先后被二人強J。秀嶼區(qū)法院一審以強J罪分別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3個月,李某有期徒刑3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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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11月27日晚,剛滿16周歲的女孩小吳用”陌陌“加好友,認識了張某、李某和其另外兩個朋友。張某20歲,李某24歲,都是秀嶼人。聊了幾分鐘后,張某等人邀請小吳出來玩,小吳答應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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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是,張某等人便與小吳在秀嶼一家KTV開包間唱歌、喝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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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知不覺玩到凌晨,期間小吳一直被夸唱功不錯,并喝了不少酒,最后支撐不住醉倒。隨手,張某、李某兩人主動提議帶小吳去賓館休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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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人將小吳送到賓館后,李某離開了。張某順勢躺上床,抱住小吳想和她發(fā)生性關系,遭尚存些許意識的小吳踢開并責罵,張某只能起身離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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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到賓館大廳后,張某發(fā)現(xiàn)李某還在大廳的休息室里。張某不想放棄,找了個借口又返回小吳的房間,然后強行與小吳發(fā)生關系。這一幕被李某瞧見,他沒有制止張某的行為,而是趁張某離開后,也強行與小吳發(fā)生了性關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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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天上午,張某主動打電話報警,并與李某一同在賓館等待公安機關處理。隨后,兩人被公安機關抓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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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理過程中,張某及其辯護人強調(diào)當時“只是蹭蹭,沒有進去”,系強J未遂。李某也在庭上否認看到張某性侵小吳。李某對自己的強J行為則供認不諱。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張某、李某分別趁被害人醉酒,無法反抗,強行與婦女發(fā)生性關系,其行為已構成強奸。 對于張某的辯解,法院結合DNA鑒定書等,不予采信,因其未能如實供述,不能適用自首。李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,雖然其對是否目睹張某犯罪過程與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并不一致,但本案非共同故意犯罪,法院仍認定李某具有自首情節(jié)。故秀嶼區(qū)法院一審以強J罪分別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3個月,李某有期徒刑3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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